关于罕见病
About Rare Disearse
关于罕见病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 的标准, 罕见病被定义为患病人数占人口总数0.65‰~1.00‰的单种疾病或病变。目前全球罕见病约有6000~8000种, 大约3.5亿人受其影响。罕见病大多由特异性的基因突变引起, 通常具有下列特点: (1) 单一病种发生率低, 患者人数占比小; (2) 遗传为主, 约80%的罕见病为遗传引起, 60%为儿童发病; (3) 病情严重, 约90%的罕见病为严重疾病, 30%患者的寿命不到5年; (4) 诊断困难, 超过30%患者要经过多名(5~10)医师诊断, 确诊周期可长达5~30年[1]; (5) 误诊率高, 可达44%, 规范治疗率仅为25%; (6) 可治性低, 仅有5%的罕见病具有切实有效的治疗措施, 不到1%的有药可治。 罕见病给患者,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沉重财务和精神负担, 是现代医药学中有极大的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和亟需攻破的重点领域之一。
由于发病率和患病率极低, 各国对罕见病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大都通过流行病学标准、 疾病严重程度、孤儿药经济学标准来给出定义如下: 美国:患者人数少于20万的疾病; 欧盟:患病率低于1/2000的疾病; 日本:患病人数少于5万 (或患病率<1/2500) 的疾病; 中国台湾地区:患病率低于1/1000的疾病。而我国至今对其尚无法律界定。中华医学会于2011年曾对中国罕见病作出定义, 即成人患病率<1/50万, 新生儿发病率<0.1‰的遗传病即可视为罕见病。
多数罕见病为遗传性疾病, 采用常规治疗方法一般无法得到根治。罕见病的治疗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需要包括医护人员对于罕见病的知识和经验,快速,可靠的诊断技术、相关临床研究以及创新药物研发,生产,等,各个领域的综合发展。
孤儿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及诊断罕见病或罕见状态的诊断试剂、疫苗、药物及医疗器械等。由于世界各国孤儿药的发展水平各异, 对其的界定标准也难以一致。美国和日本的孤儿药涵盖了药物、生物制品、医用食品以及医疗器材; 而欧盟、澳大利亚的孤儿药品种范围有药品和生物制品, 但不包括医疗器械、食品与营养补充剂。目前, 我国还未正式对孤儿药进行定义。
目前常见的孤儿药主要是针对一些普通肿瘤或血液病的亚型。目前世界最畅销的10大孤儿药 (如利妥昔单抗、来那度胺、依库珠单抗等) 就是用于治疗此类疾病的, 美国已批准的孤儿药中,30%~40%也为抗肿瘤药物。 孤儿药具有临床试验周期短, 成本低, 审批快, 市场价格高的优势, 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目标患者少的缺陷, 并为制药企业带来合理的回报。 此外, 由于迄今大部分罕见病尚无有效的治疗药物, 且需求急迫, 因此,相对而言,孤儿药的开发空间大, 市场竞争小。有鉴于此, 先做孤儿药, 再扩展适应证, 已逐渐成为当前欧美大型制药企业研发药物的重要发展策略之一。 这使得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孤儿药审批数量逐年随之增加。据估算, 到2020年孤儿药的全球销售额将达到1780亿美元, 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
而我国罕见病药物仍依赖进口较多, 孤儿药的可及性相对较低。 我国的孤儿药物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需要及时追踪研究国内还没有上市的国外孤儿药产品和在研药物, 采用灵活的研发方式, 如,独自研发,合作研发,引进国外已上市或尚在临床开发的新药,以及上述策略的组合,集中进行针对临床患者相对较多, 危害严重且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罕见病的孤儿药种类研发。
作为1983年美国《孤儿药品法》成功的标志, 迄今已有420多个用于罕见疾病的孤儿药(化药和生物药)获得美国FDA的批准,而该法案实施前十年只有不到10种此类产品上市。 同样,自2000年欧洲联盟(欧盟)在其孤儿药物条例(EC/141/2000)中制定了孤儿药申报,注册程序和奖励程序以来,已有84种孤儿药物已经欧盟委员会授权进入市场,虽然其中2个药物随后被撤销上市。 由于近些年的科技进步,对罕见疾病的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和生物化学认识也得以提高,因而对罕见病的关注度也在增加。 在罕见疾病领域,社会意识的觉醒和全球范围内的联系,互动是明显的。例如,在2008年第一个罕见疾病日开始时,只有1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而2014年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参加。